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08民初6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之要求,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万田乐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我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我公司于2021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桥路300号开发建设了中华·丝路主题乐园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并命名为中华·丝路主题乐园,在该项目现场、项目开发、宣传、公众号推广中使用“金茂丝绸之路乐园”“金茂丝路乐园小镇”“金茂集团JIN MAO GROUP”字样,万田乐园公司注册并使用jinmaosczlly.com网站域名,上述行为构成了对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金茂JIN MAO”“金茂”注册商标的侵害,我公司对上述行为给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澄清。
我公司在此郑重澄清,该项目与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发的“金茂”系列项目无关,我公司与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合作关系或商标授权使用关系。
特此声明!
联合声明人:新疆万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万田乐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2日